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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设立两期 福建省民营中小微企业提质争效 专项资金贷款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8-13 作者:- 来源:- 227 0

福建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设立两期福建省民营中小微企业提质争效专项资金贷款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福州市、泉州市委金融办,漳州市、三 明市、莆田市、南平市、宁德市政府办公室,平潭综合实验区财 政金融局,中国人民银行省内各市分行、省分行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营业管理部、平潭综合实验区营业管理部,各金融监管分局、各直属金融监管支局,有关金融机构: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实施新时代民营经济强省战略,激发民营经济活力,提振民营企业发展信心,推动民营经济提质增效、转型升级、再创优势,培育新质生产力,经省政府同意,现就 2024 年设立两期福建省民营中小微企业提质争效专项资金贷款(以下简称民营提质争效贷款)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基本要求 

(一)支持对象。民营提质争效贷款支持对象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截至本通知发布之日在我省(不含厦门市)生产经营超过一年的;依据《国家统计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市场主体统计分类的划分规定>的通知》(国统字〔2023〕14 号),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类型为非国有独资、非国有控股的;当前正常生产经营且有流动性需求;未享受 2023 年“福建省中小微企业提质增产争效专项资金贷款”的企业(除特别标明外,含个体工商户,下同)。 

(二)贷款规模。民营提质争效贷款每期规模 100 亿元,共设立两期。在贷款额度范围之外,鼓励银行业机构主动让利,加大对企业支持力度,为企业提供优惠利率贷款。 

(三)贷款额度。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不含个体工商户),单户贷款不超过1000万元,个体工商户单户贷款不超过200万元,并鼓励银行业机构发放小额贷款,重点向民营小微企业倾斜。 

(四)利率期限。民营提质争效贷款利率不超过贷款发放时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50 个基点。贷款期限可根据企业实际需要,由银行和企业自主商定。名单收集继续按照省财政厅等五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中小微企业纾困专项资金贷款有关工作的通知》(闽财金〔2020〕20号)规定执行。 

二、重点支持领域 

鼓励银行业机构重点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制造业、乡村振兴、数字经济、海洋经济、绿色经济、文旅经济等领域的中小微民营企业提供融资支持。 

三、贷款发放主体 

参与民营提质争效贷款发放的银行业机构包括: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储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浦发银行、民生银行、广发银行、华夏银行等省内分支机构,以及兴业银行、福建省农信系统、厦门国际银行、海峡银行、厦门银行、泉州银行、泰宁晋农商大金湖村镇银行等省内法人银行。其他有意向参与的银行,可向省财政厅和省委金融办提出申请。 

四、配套政策 

(一)省级贴息支持。省财政对符合条件的民营提质争效贷款给予年化 1%贴息,按实际贷款金额、天数贴息,贴息期限最长为 1 年。贴息资金采用“先贴后补”方式,各银行发放贷款时,在规定的贷款利率基础上直接扣减省财政贴息。省财政厅根据金服云平台数据,预拨贴息金额。结算时由各银行省级机构(含省内法人银行总行、省农信联社)汇总后统一向省财政厅申请,省财政厅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办理。同一笔贷款已享受过省级其他优惠政策支持的,不得重复享受本贴息政策。 

(二)融资担保支持。对于确需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贷款,鼓励采取“总对总”批量担保业务等模式,取消抵质押反担保,担保费率不高于1%。 

(三)正向激励支持。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统筹运用再贷款再贴现存量额度和新增额度,对各贷款银行业机构给予支持,优先对符合再贷款政策要求的民营提质争效贷款按规定给予报销,并落实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政策,激励资金按增量的 1%提供支持。 

(四)落实保障。各地相关部门及金融机构,要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对不符合规定的民营提质争效贷款,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并积极通过“快服贷”等其他政策性优惠贷款和普通贷款满足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金服云平台要加强技术支持,及时优化服务功能,为银行业机构发放贷款和相关部门统计运用数据提供便利。 

五、监督管理 

(一)加强贷款管理。银行业机构要对金服云平台申报的民营提质争效贷款严格把关,不得引导正常贷款通过提前还款等方式转为民营提质争效贷款。要做实民营提质争效贷款“三查”,强化内控合规管理,加强合规审查和内部审计,强化贷后资金流向监测和预警,严禁虚构贷款用途套利,防止信贷资金变相流入限制性领域。要加强数据治理,强化对基层机构和人员的展业管理,防止通过虚构企业类型申请民营提质争效贷款。 

(二)明确资金用途。发放本贴息贷款的银行业机构,应在贷款合同中明确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享受本贴息支持的企业,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挪用贷款资金用于偿还企业其他债务、金融投资和理财等套利活动,或投资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的项目及房地产领域、个人投资,以及其他违反金融监管法律法规的用途。一经发现,按合同约定取消企业享受的优惠贷款,并追回贴息资金。 

(三)做好跟踪指导。福建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省委金融办、省财政厅要加强对民营提质争效贷款银行业机构的业务指导,根据职责分工适时开展合规抽查、调查。各银行业机构要加强过程监管和风险监测,设立风险预警指标、预警线,对民营提质争效贷款不良率上升过快的分支机构和业务领域,及时提示、预警和控制风险。本通知有效期至两期民营中小微企业提质争效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结算完毕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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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单位:福清人民政府主办单位:福清工信局